一、債務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
1、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2、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
3、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二、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三、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
四、什么是清算過程中的資不抵債?
資不抵債,是符合企業破產原因的通俗說法。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資不抵債”指的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社會組織的債務跟企業一樣,包括職工工資、稅款、應付款項等各種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還補充了幾種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是仍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例如: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的。
02、規范資不抵債清償順序的安排
社會組織“資不抵債”時,容易造成債權人爭奪社會組織資產的不公平情形。比如,某社會組織名下資產現金50萬元,該社會組織對外有兩筆債務,其一是拖欠員工工資20萬元,其二是該社會組織曾向其實際控制人個人借款50萬元到期未還。
如果實際控制人將該社會組織資產全部用于償還欠自己的50萬元借款,該社會組織將無力償還拖欠的員工工資。因此,為了保護弱勢、特殊類型的債權人利益,避免強勢債權人“合法地”侵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有必要對社會組織“資不抵債”時的債務清償順序進行規范。
實際上,上述問題《企業破產法》中已經有可以借鑒的解決方案。如果上述問題發生在公司當中,公司員工可以立即申請公司破產清算,由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撤銷公司在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對實際控制人的個別清償行為,把50萬元拿回公司。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清償順序,職工工資的清償順序優先于屬于普通債權的借款,公司員工的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所以當社會組織清算過程中出現資不抵債情況的時候,應當規范債務的清償程序,保護弱勢、特殊類型的債權人。
此外,鑒于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財產屬性為社會的公共財產,其收入來源包括社會捐贈收入,那么對于捐贈人而言,其捐贈的財產應當用于慈善活動支出和開展慈善活動必然發生的管理費用,而非用于償還社會組織的其他債務,那么在清算的時候,也得保護捐贈人的權益,保證捐贈目的的實現。
03、清算時資不抵債是否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
《企業破產法》的適用對象是“企業法人”,即營利法人,而該法第135條為其他組織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留了個口子。目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可適用《企業破產法》的主體類型主要有公司、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些主體都具有營利性的特征,而對于非營利組織,在適用破產法方面存在障礙。